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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刁希全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杜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刁希全,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李少峰,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杜俊玮,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包头市青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刁希全与被执行人李少峰、杜俊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民初字第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