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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566号原告王某某,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安雅玲,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闵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