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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与宿州市利源包装品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卢清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宿州市利源包装品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卢清良,孟庆坤,赵忠顺,吴桂丽,朱玉雪,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负责人:高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宿州市利源包装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卢清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卢清良,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孟庆坤,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执行人: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吴桂丽,女,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合肥市节节高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敦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许 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蕊蕊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