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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娟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于1985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王XX,男,于1960年11月13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X与被执行人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