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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浩与格雅(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弘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6472号原告陈浩,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屹,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弘韦,女,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格雅(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陈弘韦、格雅(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浩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浩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浩负担。审 判 长  陈海峰代理审判员  闵 婕人民陪审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