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金琪与被执行人曹建春抚养费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琪,曹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黄金琪,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曹建春,山丹县居民。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1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曹建春未按期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曹建春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建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丹东门支行的存款45575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