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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2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雨珂与新乡市封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珂,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282-2号原告李雨珂。委托代理人李颖。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住所,获嘉县亢村镇亢村火车站。法定代表人:苗林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珂诉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雨珂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宇航封头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雨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荣志代理审判员  张丽慧代理审判员  魏 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