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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亚洲与冯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洲,冯清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707号原告张亚洲,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北云门镇北云门村。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003029651。委托代理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清武,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辉县市北云门镇大花木村兴华街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219921206973X。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洲与被告冯清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亚洲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亚洲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清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洲撤回对被告冯清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公告费260元均由原告张亚洲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秦可妍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 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