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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培柱与马培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柱,马培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508号原告马培柱,农民。被告马培何(河),1968年4月10日,农民。申请执行人马培柱与被执行人马培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告马培何欠原告马培柱借款25000元。被告马培何于2015年1月1日前偿还原告马培柱借款5000元,2016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10000元,2017年1月1日前偿还借款10000元。如被告马培何未按时足额履行,原告马培柱有权将剩余借款一并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马培何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培何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及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马培何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培柱与被执行人马培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沛魏民初字第4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