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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定珠与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徐定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法定代表人:翁学院。委托代理人:徐旭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定珠。委托代理人:雷京卫、解冬梅,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为与被上诉人徐定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4)温瓯商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瓯海区艺术学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陈学箭代理审判员  何星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