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吴伟与赵中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赵中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314号原告吴伟,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赵中伦,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伟诉被告赵中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伟承担。审 判 长 霍袁平人民陪审员 钟 伟人民陪审员 雷雪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 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