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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申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李艮占、李富刚与祁非凡健康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艮占,李富刚,祁非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申字第2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艮占,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富刚,男。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祁非凡,男。法定代理人祁智卿,男。再审申请人李艮占、李富刚因与被申请人祁非凡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鹤民终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富刚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推定被申请人肺炎、药物疹与申请人的医疗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被申请人“药物疹”可能有多种因素引起,申请人引起的可能性最小。请求撤销原判,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李艮占、李富刚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申请主张,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艮占、李富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