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曾某某、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设,曾振华,熊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684号原告朱建设。被告曾振华。被告熊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设与被告曾振华、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曾振华、熊芳名下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案外人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52000元为限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原告朱建设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曾振华、熊芳名下价值人民币152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