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建改与被告乔万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改,乔万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郭建改,男,194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乔万选,男,7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建改与被告乔万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建改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建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建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建改承担。审判员  畅清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若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