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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荣艳民与刘世界、赵凤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艳民,刘世界,赵风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荣艳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刘世界,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风芹(赵凤芹),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艳民与被告刘世界、赵凤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团结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艳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荣艳民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