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荣艳民与刘世界、赵凤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艳民,刘世界,赵风芹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758号原告荣艳民,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刘世界,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赵风芹(赵凤芹),女,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荣艳民与被告刘世界、赵凤芹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团结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荣艳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艳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荣艳民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