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民初字第3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横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京横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3098号原告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赵沽里车队。法定代表人吕四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富友,天津长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拥锋,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横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文良路东区1号。法定代表人王安玉,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鸥,该公职销售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横纵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在提交答辩期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要求退还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3元,退还原告天津瑞益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