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贾京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伟,贾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徐志伟。被执行人贾京利,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徐志伟与被执行人贾京利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京利提出对原审判决进行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东民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徐志伟诉讼请求,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志伟申请依据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恢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