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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贾京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志伟,贾京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徐志伟。被执行人贾京利,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徐志伟与被执行人贾京利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京利提出对原审判决进行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东民重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徐志伟诉讼请求,且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徐志伟申请依据已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执恢字第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遵福审判员  刘俊园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