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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白玉与丁淑梅、樊桂珍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玉,丁淑梅,樊桂珍,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574号原告白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淑梅,张家口市宣化区第二瓷厂退休职工。被告樊桂珍,无业。被告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000149-3。法定代表人岳蒲大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宇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槟成,柬埔寨王国驻华大使馆商务参赞。原告白玉诉被告丁淑梅、樊桂珍、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玉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0元,减半收取980元,由白玉负担。审 判 长  吕书宇审 判 员  梁春霞人民陪审员  王海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