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永明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雅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利军,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文辉,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允山支行行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瑶族。被告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宋某某的妻子。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某某、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以被告宋某某、周某某外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某、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0元,减半收取7000元,由原告湖南江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定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贺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