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刑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仙刑初字第4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仙游县。曾因犯转移赃物罪,被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5月29日,分别被检察机关、本院继续予以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5)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薛某无证驾驶超载的赣F×××××号自卸低速货车行径324国道140KM+500M路段时,与施某驾驶的闽C×××××号二轮摩托车(承载陈某)发生碰撞,造成施某、陈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施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经仙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薛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施某、陈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薛某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场照片,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表、保险单、投案证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表、车辆称重单、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刑终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协议书、工作记录、赔偿凭证,被害人施某、陈某的陈述,福建省中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重超载驾驶又犯有前科,分别具有法定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应予从重处罚。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亦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分别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可予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六月九日起至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雅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