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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姚月光与张浩然、叶秀荣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月光,张浩然,叶秀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16-1号原告姚月光,居民。被告张浩然,工人。被告叶秀荣,工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经济开发区玉清东街16777号欣泰盛和苑综合楼16号楼。原告姚月光诉被告张浩然、叶秀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现原告姚月光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浩然驾驶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浩然驾驶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