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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与林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林忠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路岱山路段。委托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康添,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忠福,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杨蔡伟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质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芹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