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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明、李含玉申请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山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李含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峨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张明,男,1975年4月16日生。申请人李含玉,女,1977年1月12日生。申请人张明、李含玉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明、李含玉系夫妻,被申请人张某某系二人长女。2012年6月13日16时许,张某某在自家门口失踪,20时许报峨山县公安局塔甸派出所后,经警方二年多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依法申请请求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经查,下落不明人张某某,女,2010年3月2日生,彝族,住峨山县塔甸镇亚尼村民委员会阿波黑村16号。公民身份号码530426201003022521。系申请人长女,2012年6月13日16时许,张某某在自家门口失踪。报警后,经警方二年多寻找未果,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某某2012年6月13日起下落不明后已满二年,有公安机关证明可证实。本院发出寻找张某某的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张某某仍然未出现,可确认张某某失踪的事实。故申请人张明、李含玉要求宣告张某某失踪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普加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