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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陈志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陈志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平,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那刚,福建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文,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志鹏,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志文及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均不服泉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泉劳仲案(2014)62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4日、2月5日分别受理原告陈志文与被告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2015)丰民初字第1321号一案及原告泉州市宏泰兴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文劳动争议纠纷(2015)丰民初字1391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合并审理。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丰民初字第1391号一案并入本院受理的(2015)丰民初字第1321号一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人民陪审员  王少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