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4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朱相彬与钟友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彬,钟友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4446号原告朱相彬。委托代理人张桂顺。被告钟友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负责人王剑。委托代理人隋晓丽。原告朱相彬与被告钟友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王予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