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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166号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秀兰,董事长。被告: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吉宝,董事长。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通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用1372元,由原告黄骅市三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