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与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和平大街。法定代表人杨烈,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鄂彬,系该行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文治路。法定代表人李业双,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以下简称富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聚龙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远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富区支行于2014年12月25日依据(2014)富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聚龙远公司履行借款本息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合计749708.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聚龙远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将聚龙远公司所有的坐落在富拉尔基区文治路物资调剂中心综合楼1号楼外一单元第1-2层47号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拍卖款339000.00元,现已支付富区支行(其中:富区支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20.00元、评估费17027.00元、案件执行费4985.00元,由富区支行在该拍卖款中先予支付,支付上述款项后富区支行实际收回借款本金311368.00元)。现聚龙远公司尚未履行借款金额为438340.99元,对所欠余款双方已自行协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富拉尔基支行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亚轩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文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