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陶宝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陶宝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9790号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超。委托代理人徐伟。委托代理人谷芳。被告陶宝青。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陶宝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3,710.4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0元。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洪云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伟、被告陶宝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被告陶宝青系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镇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28.83平方米,原告于2005年12月7日、2009年4月10日、2012年4月18日先后与上海市浦东新区钻石苑业主委员会签订三份《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60元(多层)收取,被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欠物业服务费3,710.40元。关于原告主张物业服务费的诉请,因被告认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支付,原告未能提供向被告催讨的证据,所以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因此,被告应支付自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623.3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623.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上海联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被告陶宝青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洪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裔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