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锦辉与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辉,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李锦辉,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被执行人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6号。法人代表张崇芳,任主任。本院在审理(2015)千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李锦辉诉被告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调处原告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给付被告李锦辉押金500元,于2015年4月20日付清。执行中,被执行人千阳县城区农资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6月17日将案件款500元交付本院,并已全部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辉审判员 杨定强审判员 王小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