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毛可求与朱义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毛可求,朱义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毛可求。被执行人朱义发。本院在执行(2015)丽庆商初字第366号民事调解书毛可求与朱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义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可求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本金及利息共计128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的,被执行人朱义发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XXXX路X号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已经对该房产进行评估,除此外,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可求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朱义发尚欠申请执行人毛可求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28500元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35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