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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与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郭慧敏、张则香、郭桂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郭慧敏,张则香,郭桂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诉讼原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汇通支行)。负责人张巨山,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慧敏,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炳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慧敏,女。被执行人张则香,女。被执行人郭桂滋,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郭慧敏、张则香、郭桂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治市金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诸城市德利源纺织有限公司、郭慧敏、张则香、郭桂滋银行存款32839680.75元(包括执行费、诉讼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怀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全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