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西银、夏中英与李传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西银,夏中英,李传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薛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王西银。申请人夏中英。被申请人李传保。申请人王西银、夏中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传保所有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传保所有的冀D×××××冀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冻结申请人所交纳的10000元担保金。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中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