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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周民执字第003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秀梅与畅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畅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342-4号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畅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周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XX与畅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件款11400(含执行费7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周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70元被执行人已予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邸 珊 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