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文侠与李锦明、江燕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侠,李锦明,江燕妮,宋忠权,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5号原告:胡文侠,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锦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江燕妮,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忠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胡孝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侠诉被告李锦明、江燕妮、宋忠权、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