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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文侠与李锦明、江燕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侠,李锦明,江燕妮,宋忠权,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5号原告:胡文侠,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告:李锦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江燕妮,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宋忠权,男,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法定代表人:胡孝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侠诉被告李锦明、江燕妮、宋忠权、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汤本刚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