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青辉珍与吴才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辉珍,吴才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青辉珍,女,生于1943年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吴建平,男,生于1975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才长,男,生于1975年5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辉珍与被告吴才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青辉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青辉珍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杨忠明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陶 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