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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12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黄敏。委托代理人李延芳。委托代理人许桂英。被执行人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缴纳罚款人民币30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河南君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存在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违法行为存在,故被申请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依法不予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深交罚决第NO:Z0015064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邓晓琴审 判 员  罗毓莉代理审判员  谭晓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