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胜与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朱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5478号原告:刘胜,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朱超,男,汉族,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与被告朱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赖凤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