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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浉刑二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浉刑二初字第179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信阳市浉河区人,高中文化,无业,住信阳市浉河区。因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5年1月23日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月18日23时许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曾某某驾驶的奇瑞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血醇检验报告单、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构成危险驾驶罪,请依法惩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起诉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停运费、已支付被告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060元。被告人李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愿意对被害人合理费用进行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沿信阳市浉河区拱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国石油加油站门前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曾某某驾驶的奇瑞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曾某某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mg/100ml。经信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浉河勤务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因此次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18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某陈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拍照、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曾某某提供车辆维修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罪名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起诉要求被告人赔偿其车辆维修费依法应予支持,但其在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依法应承担该维修费的30%,被告人承担7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车辆不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要求退还事故当天支付被告人治疗费,属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1302元(1860元×70%),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新红审 判 员  詹 昱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