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刑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开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辩护人王悦臣,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新检诉刑诉(2015)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成、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悦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苏M×××××轿车,沿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斜桥西侧公交站台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撞上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薛某,致薛某倒地受伤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9月13日死亡。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次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涉案肇事车辆照片,驾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汇款记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唐某、刘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刘某甲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接受其参加社区矫正,依法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春华审 判 员 吴宝春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晓晖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