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唐传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传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961号罪犯唐传贵,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内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了(2012)官刑二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传贵犯运输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2012年8月28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唐传贵因在监狱改造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决定不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罪犯唐传贵不予减刑。(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