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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尹业清与刘巧丽、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业清,刘巧丽,刘文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8-1号原告:尹业清。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业清诉被告刘巧丽、被告刘文华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中,作出了(2015)鄂武昌民保字第0027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刘巧丽、刘文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9号房产,现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尹业清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刘巧丽、刘文华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刘巧丽、刘文华共同所有的位于武昌区武泰闸特1号4层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昌2010004340-1,共有权证号昌2010004340-2)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