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县民初字第00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5)本县民初字第00731号原告:韩某某,女,1971年9月22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业,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法定监护人:韩某甲,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某,男,1962年11月9日生,满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收取一百五十元,保全费四百二十元,合计五百七十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 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小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