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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晓玲与刘兴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玲,刘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玲。被执行人刘兴弟。申请执行人胡晓玲与被执行人刘兴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刘兴弟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