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晓玲与刘兴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玲,刘兴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胡晓玲。被执行人刘兴弟。申请执行人胡晓玲与被执行人刘兴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1)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经对被执行人刘兴弟的银行存款进行扣划,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卫军审判员 李江龙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