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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申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杨安敏合同诈骗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249号杨某敏:你因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对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濮中法刑再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你没有诈骗张某义,不构成犯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你与被告人刘某在侦查阶段对诈骗张某义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与证人方某立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义的陈述相印证,并有借款合同、收据、假支票相佐证,你与刘晋提前预谋,分工配合,共同诈骗张广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望你息诉服判。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