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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蒋志慧与李新军、吴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志慧,李新军,吴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蒋志慧。委托代理人詹克富。被告李新军。被告吴志军。原告蒋志慧与被告李新军、吴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蒋志慧以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文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吴志军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志慧撤回对被告吴志军的起诉。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