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恒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231号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科右前旗。机构代码证号:11567286-X法定代表人马连山,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令军,白辛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李恒玉,男,1967年5月2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该案件涉及挪用资金,已转交公安机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科尔沁右翼前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右前旗人民法院(2013)科民初字第19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金锁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