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铁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连福与孙宏磊、柏华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连福,孙宏磊,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宋连福,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孙宏磊,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柏华,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执行人宋连福与被执行人孙宏磊、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孙宏磊、柏华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强制将被执行人孙宏磊、柏华位于铁力市铁力镇******6号楼3单元402室(47.05平方米)、403室(56.31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宋连福,现被执行人孙宏磊、柏华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铁执字第4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艳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