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建恩与邱桂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恩,邱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黄建恩。被执行人���桂英。本院在执行黄建恩申请执行邱桂英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邱桂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桂市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改华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代理审判员 李琳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晏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