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申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付小平与韩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付小平,韩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申字第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小平,曾用名付桂菊,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秋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付小平因与被申请人韩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平民三终字第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付小平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即以2008年1月6日的欠条作为依据下判,该欠条是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付小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韩秋平主张本案债权,提供了欠条予以证明,一审、二审均对该欠条组织了质证,付小平虽否认欠条系其书写,但在二审审理时,审判人员问付小平是否对该欠条进行鉴定,付小平不申请鉴定;随后问付小平是否进行测谎,付小平仍不同意。二审判决依据上述司法解释关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的规定,采信该欠条并据此处理该案并无不妥,付小平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综上,付小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付小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徐冠军审判员 郭 滨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