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冯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初字第346号原告王涛,男,汉族,1988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周伟,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岩,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户籍为河南省正阳县,现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委托代理人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岩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00年,原告王涛为被告冯岩的超市供货,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冯岩欠原告货款近100000元,后来通过多种途径被告偿还原告部分欠款。2013年9月,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王涛货款45000元,被告冯岩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托至今未还,因此原告王涛诉来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冯岩偿还所欠货款4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岩在法定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涛与被告冯岩系同学关系,被告冯岩现在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经营“福乐家”超市,该超市系原告王涛转让给被告冯岩,双方协商价格近100000元,后被告冯岩支付给原告王涛部分货款。2013年9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冯岩共欠原告王涛货款45000元,因被告冯岩当时资金不够,便给原告王涛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今欠王涛45000元肆万伍仟13.9.12冯岩”。此欠款经原告王涛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冯岩拖欠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王涛身份证明、被告冯岩给原告王涛出具的欠条一份、原告王涛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就超市转让价格达成一致,且已经实际履行。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冯岩下欠原告王涛45000元,被告冯岩应当承担支付给原告王涛货款的义务,但被告冯岩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被告冯岩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原告王涛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岩偿还所欠货款45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王涛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冯岩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王涛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双方货款之间约定的有利息,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王涛此项诉讼请求���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冯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涛货款4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涛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925元,由被告冯岩承担。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安宏审 判 员 隗 征人民陪审员 项继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